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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小解(一)


日期:2006-11-18 16:25:12 来源: 点击:

 
民法通则小解
概 述
《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在我国律考中的地位有一个历史的变化过程。在1995年以前,《民通》及《民通意见》在每年律考中的分值都在60分以上,个别年份甚至在到80分以上(如1993年)。但随着我国民商事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尤其是1995年《担保法》和1999年《合同法》的先后颁行,《民通》及《民通意见》在律考中的分值逐渐下降,近三年来稳定在25分左右。从某种意义上讲,对《民通》及《民通意见》的两项最重要制度--物权与债权制度的考查在很大程度上已移至《担保法》和《合同法》上来。至于其他民商事特别法,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保险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也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考查上抢去了《民通》及《民通意见》的传统地盘。当然,即使如此,《民通》及《民通意见》。仍不失律考中的大法身份和民产事立法的基本法地位,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从了近几届的分析,本法的侧重点包括:
1民法基本原则;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3监护制度;
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5法人的一般规定;
6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7代理制度;
8物权的一般规定;
9物权体系、内容及效力;
10债的一般规定;
11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
12特殊侵权种类;
13人格权种类;
14时效制度;
15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以上列的一长串清单中,《民通》及《民通意见》在我国民商事立法中的基础性地位可见一般。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体系宏大,各项制度之间关联密切,每个法条往往会涉及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对此,我们在分解评述一些重点法条时,将尽量同时介绍重要的民法基本理论,以有助于读者从全局和根本上把握第个法条的精深法理所在。
就《民通》与《民通意见》的关系而言,从律考角度讲,其后者较前者更为重要。《民通》多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而《民通意见》更重可操作性、具体性。近年来律考所考查的知识点比较细节化,对《民通意见》的具体规定考查的力度更大。因此,考生对《民通意见》的具体规定务必精益求精,细之又细。为此,我们将重点分解评述《民通意见》的法条,请读者明察。
最后要交待的是,由于以上的提到的一系列民产事立法的出台,使得分别颁行于1986年、1988年的《民通》及《民通意见》的个别条文已明显过时而不再适用。而许多考生往往并不能辨别出这些条文,只知不同立法规定之间存在诸多冲突而顿生无所适从之感,大大影响了复习的进度和质量。为此,我们将重点解决这一问题,一一指出《民通》及《民通意见》的过时条文。而对于《民通》仅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合同法》、《担保法》作出了详细、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我们将其放在《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应条文中详细分解评述,在《民通》的相应条文的"意见分解"中将指出应参考的《合同法》《担保法》条文,或干脆不再列出相应《民通》条文。例如,《民通》第6章第2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107--122条)所涵盖,所以我们就不再列出《民通》的这些条文,读者只复习《合同法》相应条文的"意思分解"即可。这样一来,《民通》的复习负担就大大减轻了。
一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0条
意思分解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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