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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司法考试民法测试题及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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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18 16:49:32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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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AC。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按照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与否所起的作用,可以将其划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按照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标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 31.BCD。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一百一十四条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32.ABCD。本题的考查点为相邻关系的种类,根据民法理论,相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3)因用水、排水而产生的相邻关系;(4)因修建施工、防盗发生的相邻关系;(5)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6)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A项属于第(2)种;B、C、D项属于第(3)种。这是一道纯理论题,不过考生只要“望文生义”,便可正确解答本题了。 33.ABD。本题的考查点为连带保证人的权利。《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选A、B、D项。 C项违背了该第12条的规定。错在由丁、戊全部偿还债务人甲不能清偿部分,这样可能导致丁、戊负担的份额超过其应负担的4万元,不符合追偿权行使的条件。这道题不仅需要熟悉法条,而且要理解其法律内涵,难度较大。 34.BD。 本题的考查点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及质物所生孳息的法律效果,《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选B项。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注意该条中的“收取”二字的法律含义是“取得占有权”,是质权及于孳息的权利外观,而非“取得所有权”。97年试卷二多选中的第60题与该题考点一致。 A、D两项不符合该第64、68条的规定,予以排除。 35.AB。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如果由于仓储者、运输者的原因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仍应当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然后向仓储者、运输者追偿。 36.BCD。本题的考查点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注意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第42条的规定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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