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06司法考试民法测试题及解析 |
|
| 日期:2006-11-18 16:49:32 来源: 点击: |
| |
43.A。《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 中,交货方式是甲公司自己派车取货,并且乙公司已经准备好货物了,则到履行期限届至之日就视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债务。所以在此以后大米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公司来承担。 44.AD。合同的变更,在我国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变,仅仅变更合同内 容的现象。在本题中,合同的履行期限发生了变化,应当是合同的变更。在乙方通知甲方变 更合同后,甲方认为履行期限没有多大的影响,没有做出答复,应当视为甲方已经默示的同意了。所以本题应当选择AD。 45.D。在本题中,甲方履行迟延,已经构成违约了,则乙方出卖大米给丙公司,是为了减 少损失。事实上,乙公司是以每公斤0.8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的,比原来的价格少了每公斤0 .2元,造成了2万元的损失。 参见《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 的损失。 (二) 46. B。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存在。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并不是当然无效。而且担保物的价值只有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才能确定。故在订立合同时很难说是不是超价值。这虽与〈担保法〉第35条有冲突,但由于担保法的规定不合理,故应以解释为准。 47. B。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存在,而且,根据〈担保法〉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仍可以向第三人抵押。 48. A。掌握《担保法》第54条规定。 49. D。根据《担保法》第43条,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在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时,抵押权之间不存在清偿顺序。需要注意的是,这修改了《担保法》第54条的规定。 50. AB。掌握《担保法》第52条、58条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题 (一) 答案:1.乙在某小学委托情形下与新华书店订立辅导书买卖合同,该合同有效,乙的行为属于间接代理。 2.小学不能要求解除整个合同,但对5000册存在要重质量问题的书可以要求。 3.小学只能以非教学设施为此债务提供担保。 4.可以 5.报酬不予支持、费用应当支持 解析:1.《合同法》第403条规定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因此,乙以自己名义与新华书店订立合同有效。 2.《合同法》第94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因此对5000册辅导书可以解除,但是剩余25000册不能解除 3.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小学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财产必须是教育设施以外的其他财产。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