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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练习


日期:2006-11-18 16:52:14 来源: 点击: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八、(本题25分)
案情:目前,“禁婚禁育”的规定在各个高校比比皆是,许多学生,特别是在读女硕士、博士因此规定,不得不在受教育权和生育权之间作选择。
    唐女士原来是北京某高校博士二年级的学生,当时己30岁了。在读博士期间经学校批准与同在一校的男友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意外怀孕。为了完成学业,她和丈夫打算做人流手术,但大夫建议她,为了避免危险不要做流产手术。但是,由于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她和爱人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一方面她不想苦读两年的学业毁于一旦,但她更害怕因手术而失去永远做母亲的能力。思量再三,她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但学校认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规定,只能按规定办。因为丈夫也在此校读书,唐女士没办法,在学业与孩子上她含泪选择了孩子。
    随着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施行,目前各个高校“婚禁”的大门基本打开,但还不彻底;而生育的大门还是关得很严,要么退学,要么放弃生育。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新规定不提“婚育”二字,言外之意,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等将不再干涉。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l、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 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
答案:1.县人民政府或县公安局的上一级主管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甲、乙、戊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有关司法解释,原告所在地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县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能。县公安局。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二、(本题15分)
答案:1.客观方面:甲、乙二人采取非暴力的、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数额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程度;主观方面:甲、乙二人是在犯罪过程中产生了共同盗窃的故意,属于事中通谋,因此,甲、乙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共犯,并且,由于甲、乙两人在共犯当中都起了主要作用,因此,均为主犯。
2.由于乙已经将羊绒转移到了被害人丁某家的大门外,因此,应当认为,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换言之,被害人对该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受到了实际损害,所以,甲、乙的行为是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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