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卷四练习 |
|
| 日期:2006-11-18 16:52:14 来源: 点击: |
| |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一案,不服甲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的(2004)西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裁定撤销(2004)西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交甲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3.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1.因本案为人身伤害侵权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西区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向该法院起诉后,法院理应对本案进行审理。 2.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已订立仲裁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是基于人身伤害侵权性质的赔偿纠纷,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不具备可仲裁性,因此仲裁协议无效;同时,原仲裁协议只写明“提交本省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没有具体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此属于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无效。 3.被上诉人在管辖异议中提出的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城区、二人工厂在北城区,因而西城区法院无权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本案中,南城区是侵权行为地,而北城区完全与本案无关。在南城区人民法院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均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情形下,上诉人有权选择起诉,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法院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西城区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因此(2004)西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仍应移交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据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裁定。 此致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路 ××××年××月 ××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第三部分:论述题。本部分共2题,50分。 七、(本题25分) 参考答案: “判决书”卖得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困扰着各级法院,许多判决得不到有效地履行,很多当事人面对“法律白条”,失去对法律基本的信任甚至忍耐,他们有的自己当街叫卖判决书,有的在报上登出广告出卖判决书,有的请拍卖公司代劳,而且无一例外地“贱卖”债权,多数只“奢望”拿到一半“就知足了”。针对这种现象,很多人反对,更有很多人叫好。 笔者认为:判决书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债权,买卖判决书。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名为处置判决书,实为转让债权,法理上可行。 民事判决书,尤其是上面说所的涉及买卖合同的债权债务经审理之后形成的民事判决书,本质上是国家司法权对双方债权债务的一种确认,并没有改变私法上债务人欠钱的法律关系,相反,法院还将这种关系进一步确定化,使之更有公信力。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转让自己的债权,那么,没有理由限制当事人转让经法院确认过的债权债务关系:民事判决书。 二、我国法律为当事人转让债权提供了支持,法律上可行。 首先,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当事人转让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法无明文限制即为允许”,在强调当事人自治的私法领域,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是鼓励而不是限制当事人的转让债权的积极性的。 其次,在申请执行的主体中,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申请人不但可以包括债权人,还可以包括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这意味着买受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的人不但有法理上的理由,更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可以以权利承受人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支持买卖判决书,情理上可行。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