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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练习


日期:2006-11-18 16:52:14 来源: 点击: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判决得不到执行的现象十分普遍,绝对地限制当事人买卖判决书,只会更大量地制造“法律白条”,引起人们对法律、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是一种强奸民意的做法。通过出售判决确定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将债权迅速变现,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当然,买卖判决书绝对不是长久之计,我们要通过各种手段、各种方式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使判决得到切实的履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的维护。但就中国目前这种现状而言,买卖“判决书”,于理可通、于法可行。
八、(本题25分)
参考答案:
                     呼唤对大学生婚育的平等保障
    首先,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角度来看,秩序和自由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但二者有时会发生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由应优先于秩序,对秩序的保障不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因为秩序也是为保障人们的自由服务的。“自由是人民的圣经。”禁止已达到婚育年龄的高校学生生育,往往是出于管理方便的考虑,其注重的是秩序,然而却剥夺了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其次,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看,高校“禁婚禁育”的规定,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而教育部新规定则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有利于法律和道德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与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然而它们调整的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有些领域是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道德不应僭越。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调整。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就应当尊重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的就可以结婚和生育。婚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可以同时享有。但许多高校的规定却剥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权,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再次,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角度来看,大学生享有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以保障。在校大学生达到婚育年龄的,本应依法享有与社会上其他公民同样的生育权,却仅因为在校读书而被剥夺生育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平等的。
再次,从法治的观念来看,新《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法治观念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旧《规定》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结婚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禁止条件),可以结婚。而我国高校在校学生尤其是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达到法定婚龄者人数众多,高校规定禁婚显然无异于剥夺他们的法定权利。他们有权这么做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新《规定》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法律的权威的尊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和法治观念进步的表现。
    最后,从法与人权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而这里的法必须是良法。尊重人权的法应当是良法,而无视甚至践踏人权的法,应为恶法。只有是良法,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任和依赖,实现法治国家才有可能。而恶法必定使人们从心底产生抵触情绪,难以贯彻到底。教育部的旧《规定》和众多高校的规定,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视作“法”,也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然而其中有些规定却忽视了人们的婚育权,这些规定当属恶法。新《规定》的矫正,尊重人权,从多方面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文关怀。
    总之,在校大学生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保障,教育部的新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各高校也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保障已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大学生的婚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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