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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卷四(有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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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18 17:10:05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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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 原告凌某与朋友潘某经常一起外出经 商,近来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执。某日潘 某到凌某家索款,因言语不合二人发生争吵, 进而厮打在十块,混乱中凌某将潘某打伤。 嗣后,凌某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凌某要求 其承担潘某医药费,凌某予以拒绝。据此,凌 某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凌某作出 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凌某送交劳教所 执行。凌某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 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凌某之妻便 以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 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6个月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 请问: (1)凌某妻子应以何种身份向法院起诉? (2)原告凌某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案例1 (1)钱某的说法不能成立。钱某在向赵某提 出以奖券充抵欠款的要约时,赵某并未 进行相应承诺。因此,转让奖券的合同 没有成立。 (2)无效。因奖券已经交付,赠与行为不得 撤销。 (3)在二者之间产生借贷关系,钱某借给赵 某10元钱而赵某未清偿相应借款,在二 者之间已经形成了借贷关系。 (4)王某能取得相应所有权。王某在主观上。 出于善意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对价,对 于该奖券可以善意取得其所有权。 (5)由于王某主观上并非善意,因此不符合 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不能取得该 奖券的所有权。 (6)某商场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以 购买日月牌签字笔为条件的赠与奖券行 为。
案例2 (1)本案中所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木材公 司利用进出口公司急需木材之机,以高 价卖出木材,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属可撤 销合同。经理提出该合同无效是不正确 的。 (2)进出口公司不能请求撤销合同。《合同 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进出口公 司自知道该事由后一年半仍未请求撤 销,其撤销权已经消灭。 (3)《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 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 销。”因此受理机关不能撤销该合同。 (4)在合同标的为国家禁止采伐树种的情况 下,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因而无效。 (5)在(4)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中的标的木 材与相应价款没收归国家所有。
案例3 (1)先划分出刘杰的遗产为其夫妻财产 60000元的一半,即30000元。其法定 继承人有刘建民、宋丽华、韩梅和刘甜甜 4人,每人可分得遗产7500元。 (2)刘建民的遗产有3间房屋、存款10000 元及继承刘杰的遗产7500元。依变更 后的公证遗嘱,3间房屋及10000元的 存款由刘玉继承,另外7500元由宋丽 华、刘玉和刘甜甜依法继承,各得1/3。 (3)刘玉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宋丽华、宋 双和宋宇继承。刘玉继承所得遗产为其 与宋双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进行分割。 因此,属于刘玉的遗产有:房屋1.5间, 婚前存款3000元,继承刘建民的10000 元中的一半5000元,这些遗产由其法定 人继承人均分。 (4)若刘建民用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 嘱,则其后立的自书遗嘱无效,执行其前 立遗嘱,刘甜甜可得存款10000元和刘 建民继承刘杰遗产7500元中的1/3,即 2500元,共计12500元。
案例4 (1)不合法。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 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该厂厂长 自行决定申请宣告破产的做法是不合法 的。 (2)应由该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有 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 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4)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人民法 院申报债权。 (5)能。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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