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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卷四(有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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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18 17:10:05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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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 选择权。 (6)该厂所欠建设银行1400万元贷款中的 1000万元,可以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 剩余的400万元,建设银行可申报破产 债权。 案例5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 第5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 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产生之 后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王明、李娜又 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主要有: ①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应当移 送B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9条、《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名誉权案 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文艺论 坛》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 行,A、B、C、D四个区均为侵权行为地, 该四区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只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才应当裁定移送,所以,甲市A区人民法 院将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B区人民 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②B,区人民法院将《文艺论坛》杂志社和 记者玉石列为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因为新闻报道 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 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 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 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 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 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 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 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中,玉石 为《文艺论坛》杂志的记者,与杂志社有 隶属关系,其作品系履行职务所形成,所 以,人民法院应当只列杂志社为被告。 (3)李娜在一审程序中撤诉不会影响王明进 行诉讼。王明与李娜在本诉中是普通共 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 有共同的权利义务,一人的诉讼行为对 另一人不发生效力。另外,李娜作为共 同原告享有诉权,公民对于自己的权利 是可以放弃的,而撤诉则是公民处分自 己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李娜处分自己 的诉权,不会影响王明主张自己的诉权。 综上所述,李娜在一审中撤诉不会影响 王明进行诉讼。 (4)本案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的反诉请求, 首先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被告人另行起 诉,而不能由二审法院径行审判。这是 由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决定的, 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审判,则作出的 判决就是终审判决,这就剥夺了当事人 上诉的权利。 (5)《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了二审人民 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第二审人 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 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二审法院既要进行 实体审查,也要进行程序审查,但限于当 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之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80条的规定,本 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 如认为不当,应分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 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 实后改判; ③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审; ④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 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 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 的,也应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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