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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卷四(有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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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18 17:10:05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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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尽管李娜没有上诉,也不能不等二审判 决结果而对其单独执行一审判决。首 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整体,由于原 审原告之一王明提起上诉,使得一审判 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 对当事人进行执行的依据。其次,根据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80条的 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 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 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中针 对李娜的部分有可能被二审法院认为不 当或者改判,所以,尽管李娜未提起上 诉,也不能对其单独执行一审判决。 (7)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抵销 或吞并,但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 的方式则不可以进行抵销。因为抵销不 能消除侵害名誉权的心理影响,并且赔 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能像 赔偿损失那样进行量化。
案例6 (1)货主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 押该外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 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 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 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本案中,该外轮即 将驶离我国港口,如果办理起诉后再申 请保全,船方可能逃避法律责任,从而使 货主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货主 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 施。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人民 法院裁定准许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在 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二是人民 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 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措施。
案例7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 亡罪,而非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以其他威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致人死亡场合)有相 同处:一是在主观上都是过失;二是都造成了 他人死亡的结果。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过 失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方面,如果过失 致人死亡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是过 失致人死亡罪,反之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本案中,王某的过失行为并没 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因为:第一,王某是在自 家院内的房子窗上拉设电网,其行为发生地 不是公共场所。第二,王某的行为不会对不 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造成威胁。
案例8 赵立新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何文月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 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 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本罪需具 备的要件是:①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被抚养 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②本罪在主观上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具有抚养义 务,也有抚养能力,仍拒绝抚养。犯罪的动机 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③本罪侵犯的客 体为被遗弃的人的受抚养权利。④本罪在客 观上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 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绝 抚养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情节恶劣的,才 构成犯罪。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 一个重要特征。 本案中,赵立新与何文月的行为都具备 了遗弃罪的主体、主观、客体要件,他们的行 为是否构成遗弃罪,关键看遗弃.行为是否达 到“情节恶劣“程度。赵立新作为两女婴的父 亲,把两女婴送到医院后,不履行抚养义务, 特别是在医院的多次催找及新闻舆论的报道 下,依然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显然已达“恶 劣”程度,应该以遗弃罪论处。由于本身多病 等原因,何文月在遗弃两女婴过程中,情节较 为轻微,尚不够“恶劣”程度,可以不以遗弃罪 论。 案例9 第一种意见正确,理由是: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 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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