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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卷四(有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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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11-18 17:10:05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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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地执行法律。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 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170条规定,自 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 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 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案件。 可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各自直接受理 的案件范围方面是有明确分工的,在司法实 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立案管 辖。属于公、检、法三机关哪个机关直接受理 的,哪个机关就应当依法管辖,不属于该机关 直接受理的,就不能管辖,否则就构成对其他 机关管辖权的侵犯,也就没有贯彻分工负责 的原则。对于自诉案件,法律明文规定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并且详细列举了哪些案件 属于自诉案件。对于其中第一项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包括五种罪:①侮 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②诽滂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的除外);③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 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④虐待罪(致使被害 人重伤、死亡的除外);⑤侵占罪。对于这五 种犯罪,刑法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因此是典型的自诉案件,不能和公诉案件一 并提起公诉。因为两者不仅立案管辖不同, 而且案件的提起和审理程序也是不同的。公 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公诉案件的审理 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国家公 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它代表的是国家 的意志,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则必须按照法 律规定的一审程序审理。而自诉案件是自诉 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它代表的是自诉人 的意志,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 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对于自诉案 件,即便在开庭审理中,如自诉人主动要求撤, 回自诉,人民法院也应允许,并且人民法院在 审理中可以对自诉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除外)。这些 程序是公诉案件所不具备的,因此,如果将自 诉案件当做公诉案件起诉,无疑剥夺了自诉 人撤回自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对此也就不能 再进行调解了。 本案中,对于常某的盗窃罪,人民检察院 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常某的虐 待案,应告之常某的养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案例10 (1)凌某妻子应以原告凌某的名义,以其诉 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原告凌 某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 加诉讼。同时“98条”解释第11条的规 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 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 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 凌某妻子作为凌某的近亲属,依法可以 作为原告凌某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应当向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决定是行 政处罚行为,对此行为不服,根据《行政 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由最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本案虽然经过复议,但复议机关 逾期未作答复,应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 行为。所以,本案应由作出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指出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 条的规定,相对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不服起诉的,由相对人选择, 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 (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应分 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原告一方对被 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撤销的请 求,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属行政诉讼与 行政赔偿诉讼两个诉讼请求。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 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 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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