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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五大问题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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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4-3 9:30:55 来源:中国人大网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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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通过后,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即行实施。同时,为了增加重整计划通过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批准权,即重整计划草案虽然未获通过,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5.重整失败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期间出现法定事由、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为重整失败,人民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其实施破产清算。 四、关于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充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目标。企业破产法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这一诉求: 1.职工债权无须申报,即可生效。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即可生效。 2.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由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其中应当有一名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3.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4.为充分地保护职工利益,特定的职工债权可以在债务人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即2006年8月27日之前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后没有满足的部分,在对债务人有担保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五、关于金融机构破产以及对危机金融机构的特别保护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数量众多的社会公众,金融机构的破产除了要保证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公众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有其特殊性。企业破产法对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首先,金融机构破产也要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其次,金融机构破产,除了债权人、债务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外,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也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此外,在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进行挽救,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为了防止在此期间一些债权人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和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无法正常进行,有必要暂时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措施。为此,企业破产法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作出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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