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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谈认真对待宪法——评梁慧星观点


日期:2007-2-11 9:51:17 来源:法制网 点击:

 自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出版以后,所谓要“认真对待”的东西便多如牛毛,谈到“认真对待宪法”的也不乏其人,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就有张千帆、强世功二位。不过,话题老则老矣,宪法是否已经被认真对待了?恐怕未必!最近著名的民法学家梁彗星关于物权法草案中不宜出现“根据宪法”,否则就是混淆政体,“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尴尬境地”的“奇谈怪论”,再次验证了我的这种估计。 

  梁先生的观点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物权法草案第一条如果出现“根据宪法”的话,那么和现行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的第一条,都未出现“根据宪法”四字的惯例矛盾,而且混淆了“立法目的”和“立法权源”的条款。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体制的关键区别在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在制定宪法时都是先召开“制宪会议”(国民大会)制定宪法,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设“议会”、“总统”和“法院”三个国家机关,再授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我国不搞“三权分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的全部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直接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在于,一切国家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行政权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均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 

  第三,基于以上两点,梁先生认为,如果在物权法中出现“根据宪法”字样,那就是见事不明,混淆政体,因此,应当删除该字样。 

  果真如此吗?请看笔者的分析。 

  第一,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梁先生说,出现 “根据宪法”的字样,就会混淆立法目的与立法权限,而这是不可以的。 

  首先,我们如何理解“根据宪法”?1、根据宪法的条文;2、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根据宪法的条文,由于宪法中规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第13条)而且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58条),那么,毫无疑问,“根据宪法”确实是表明了“立法权源”。 

  但是,如果按照第二种理解呢?宪法序言第七段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段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纲领,体现了宪法的原则精神,具体来说就是新中国制宪的目的。既然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法律的立法目的也就不能与宪法的立法目的相背离。因此,在其他立法中表示自己是为了完成宪法规定的目的和任务,而在立法目的的条款中出现“根据宪法”字样,也没有什么不可以。 

  更何况,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本来就是源于宪法的规定,如果去掉“根据宪法”的字样,本身合法性就不足,而梁先生在这一点上的意见是错误的。 

  第二,“一切国家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行政权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均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吗?宪法第二条全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显而易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并不“只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政权机关掌握、行使国家权力应当也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国家的其他权力也是来源于人民,而不是来源于人大的授权。该条的最后一款也表明,人民还有其他方式“管理国家事务”。而且,请读者注意,在宪法文本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后,制宪者用了一个句号,这也证明了笔者的意思,那就是这一条和后面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语意上的直接联系,如果制宪者要表达人民只能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意思,为什么不用个逗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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