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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完善


日期:2007-2-11 10:05:14 来源:法制网 点击:

[内容摘要]:商业贿赂是经济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是当前重点打击的对象。经济法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具有经济法本法责任特点的制裁手段为其保驾护航。当前,偏重刑事制裁的现实突显了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缺失,其结果必然是社会利益之救济被偌化,制裁手段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受到传统法律责任形态的束缚以及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保留,使得立法对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设置过分依赖他法上的责任,不符合商业贿赂对法律责任形态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和完善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从理论上纠正立法上的缺陷。

    [关键词]:商业贿赂、利益侵害、法律责任形态

    2006年初,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迄今司法机关已贞办了一批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商业贿赂案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目前,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普遍存在着偏重刑事制裁的现象。商业贿赂是经济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而经济法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具有经济法本法责任特点的制裁手段为其保驾护航。当前,偏重刑事制裁的现实突显了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缺失,其结果必然是社会利益之救济被弱化,制裁手段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受到传统法律责任形态的束缚以及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保留,使得法律对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设置过分依赖他法上的责任,不符合商业贿赂对法律责任形态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和完善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责任形态,从理论上纠正立法上的缺陷。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具有其独特的、具体的法律责任形态,本文将以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为出发点,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角度探讨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责任形态的完善问题。

    一、商业贿赂及其危害概述

    ㈠商业贿赂

    根据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它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的行为。一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不正当地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以好处的行为;二是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处的有利地位,不正当地收受经营者好处的行为。从构成上看,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主体是经营者及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营者不正当地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利用所处有利地位不正当地接受经营者好处的行为;第三,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是为了排斥竞争对手,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不正当地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明知自己是在不正当地收受经营者的好处,仍然有意实施相关行为的心理态度;第四,侵害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1.给付或者收受回扣[2];2.赠送或者收受现金、证券、股票、股份或者其他财物;3.提供其他利益或者机会

    ㈡商业贿赂对多元利益的侵害 

    1、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分类

    庞德认为“利益就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物理对人们的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他按主体的不同将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3]一般认为,个人利益指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的总和,主要包括个人的社会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及个人发展体力、智力等方面的素质和才能的需要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共利益是在政治的角度上予以讨论的,与国家政体、国家主权等有着本质性的联系,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它实际上就是国家利益的代名词,一般认为它包括政治统治利益、主权利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利益;而社会利益即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它可能细化为社会环境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等。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有着很大的不同,“国家利益所代表的‘普遍性利益’实际上是在‘普遍性’形式下的特殊利益,即统治阶级的利益”[4]而“社会整体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两大特点”“社会利益在主体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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