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问题研究
(一)合同解除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协商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二)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需要注意的是:(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方式:一种是明示毁约,即承包人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书面通知发包人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二是默式毁约,即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将工地所有人员、机械撤场等。(2)应准确界定“合同主要义务”的内涵,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按时开工和完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合同主要内容、承包人不得违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等。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需要注意的是:(1)前提条件:一是合同必须对工期有明确约定,二是合同对工期的约定必须合法,三是合同必须有效,四是工期延误的责任必须是承包人造成的。(2)程序条件:A、发包人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催告的方式在司法解释中未明确规定,因此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如书面形式、视听资料、电子电文、口头方式等。B、在合理期限内催告。该合理期限无具体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给予承包人的宽限期应当与完成工程建设所需时间大致相符,或者发包人认为可以承受的超过竣工时间的期限。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需要注意的是:(1)质量不合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还是双方约定标准?——比如双方约定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承包人履行合同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未达到约定标准,是否可以适用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规定?应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处理。(2)质量不合格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如果鉴定结论出自没有资质的检测机关之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另外,比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安全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等因素,也可能构成发包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以上几种情形,发包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必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