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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有关问题研究


日期:2007-2-14 10:32:23 来源:法制网 点击:

    (三)建设工程转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区别

    区别转包与分包的三个基本原则是:(1)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如果是,则可认定是一种转包行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仅是将次要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并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则是合法分包。(2)承包人在将工程发包后是否对工程进行管理。在转包中总承包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便把工程全部转交给第三人,对于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再管理,而分包中的总包单位则需要独立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并对分包的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3)法律对二者的限制不同。建筑工程转包为法律所禁止。但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分包是合法的。

    五、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和工程分包的区别问题

    (一)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即包人工)的一种形式。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二)劳务分包与建设工程转包的区别。

    在劳务分包中,分包人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包责任,是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质等均完全由总包单位进行负责,劳务分包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算的,是纯粹的工费。按照工日数量,根据预先确定的工日单价进行工费结算是劳务分包的本质特征之一,劳务分包不发生材料、机械等费用,更不会有管理费。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向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劳务分包的性质就是清包,即包人工,而转包则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三)劳务分包与建设工程分包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工程分包单位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要和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单位提供技术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3、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结算的。

    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很多问题,诸如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垫资带资承包、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资质、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等等问题,因时间和篇幅的原因,本次探讨均未涉及,尚需进一步研究不当之处,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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