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不断变革中的美国破产法 |
|
| 日期:2007-4-6 10:37:45 来源:中国人大网 点击: |
| |
第7章规定的内容是清算程序,适用本章程序处理的案件每年都占到案件总数的最大比例,并且这类案件以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者居多。第7章程序通常包括五个阶段:(1)启动破产程序;(2)收集债务人的财产;(3)出售破产财产;(4)将出售所得分配给债权人;(5)确定债务人是否对剩余债务获得破产免责。第7章清算程序既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个人,但允许个人债务人保留特定种类和相当价值的自由财产,个人债务人可以获得某些债务的免责,更多地迎合了自然人对破产清算程序的需求。 美国的破产制度不仅能防止企业将风险转嫁到银行系统,而且也比较符合市场运行规律。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有关债务人的重整程序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申请破产保护后可继续维持日常运营。这样,企业在破产保护期间就可以通过裁员、关闭部分工厂、削减员工和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等手段大幅降低成本,以解决财务困难,并寄希望于由此走出困境。尽管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第11章程序仅限于企业债务人适用,但实际上适用该章程序的债务人大多还是公司。与第7章的“清算程序”以及第13章的“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调整程序”相比,尽管每年破产案件中重整程序的利用率非常低,只占大约0.7%,但是重整程序对美国社会的影响却不可忽视,因为在第11章重整程序创立之后,常有一些资本结构复杂、规模庞大的巨型公司在陷入财务危机时,利用该章程序进行重整。 第13章所规定的是关于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程序。其前身是1938年破产法中的第12章,该章颁布时,采用了“消费者清偿方案”的概念,旨在为工薪阶层提供一种法院监督之下的重整程序,来达到既不进入清算又能清偿债务的目的。当时的债务人认为,通过破产清算去获得债务的免除不啻为一种耻辱,他们宁愿用未来的收入清偿债务以避免遭受破产清算的命运。但该程序最终因为利用率极低而未达到预期目的。现行破产法第13章的个人债务调整程序具有自愿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因而受到了债务人的极大欢迎。 美国的破产法,从最初的权宜之计到后来的必不可少、从强制破产到自愿破产乃至策略性破产的变易、从注重清算到转向重组、从体现对企业和自然人滥用破产程序的限制到逐步反映出对债权人和雇员(包括退休人员)利益的保护等,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美国破产法的变革方向,也是美国适时地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逐步进行破产法的变革并在经济运行规则和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冲突中寻找平衡的演变历程,同时也说明美国破产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显然,美国破产法对维护债务的清偿秩序,保持国家的金融稳定,规范企业的市场退出,解决困境企业的治理,整合社会经济资源,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为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尤其是美国破产程序作为美国破产法的核心内容,经过精心的制度设计和适时的不断更新,保持了实践运用中的活力和张力,这些合理的经验对我国的破产立法和司法均具有较高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作者是法学博士,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民商事审判研究中心主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