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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一部与时俱进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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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4-6 10:43:23 来源:中国人大网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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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企业破产法(试行)也很重视企业拯救,并专章规定了“和解和整顿”制度。但是,不同的是,新破产法的重整制度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在重整程序中,企业拯救的任务交给了重整企业和专业管理人。其次,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企业继续营业的措施。第三,债权人在重整过程中有充分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议决权。第四,重整计划体现了债权让步与营业振兴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思想。第五,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体现了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精神。第六,重整制度采取了一些防止程序滥用的措施,如规定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限、终止重整程序的事由、债务人自行营业情况下的管理人监督等。第七,新破产法还将重整程序适用于有可能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形,体现了“早期拯救”的思想。 一些国家在制定重整制度时,基于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相调和的思想,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给司法干预留有一定的空间。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尤其强调企业拯救对于保护生产力、维持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因此,新破产法在重整程序中建立了在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时人民法院依据一定条件强行批准的制度。 三、规范破产程序,维护交易秩序 企业破产法(试行)在实施过程中,长期受到“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困扰。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过于笼统,漏洞较多,可操作性较差。这种情况导致了交易环境的恶化,增加了金融危机的隐患。199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题为《有序和有效的破产程序:重要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当前的经验已经表明,缺乏有序和有效的破产程序可能加重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没有确定无疑地得到适用的有效程序,债权人可能无法收回他们的债权,这将对信贷在将来的可用性产生有害影响……有序和有效的程序的稳定适用对于促进增长和竞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这样的程序导致债务人对责任承担的更高谨慎,并导致债权人对扩大信贷和重组债权的更大信心。”在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中,建立“有序和有效的破产程序”是一个重点目标。为此,新法作出了一系列规范破产的制度安排。例如,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公告和接管程序;建立管理人制度,对管理人的任命、更换、资格、职权、报酬、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各种破产无效行为,并分不同情况加长了这类行为的追诉期。尤其重要的是,新法创立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使债权人集体能够适时监督管理人和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 新破产法还注意发挥其改善企业治理的作用。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其他章节中,规定了对破产程序前行为的追究,包括对债务人经营失败的个人责任的追究、对程序开始前的欺诈性交易和转让行为的个人责任的追究以及对个人非正常收入和侵占行为的追究。这是从源头上治理破产逃债等不法行为的积极措施。正如世界银行在2003年《有效的破产和债权人权利制度的原则与指南》指出的:“关于管理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其在企业处于财务困境或破产情况下做出有害于债权人的决定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则,将有助于增进有责任感的公司行为并培育理性的风险决策。” 新破产法也十分注意对管理人的约束,除了规定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以及债权人集体对管理人的监督外,还规定了管理人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四、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共存 在破产事件中存在着多方利益冲突。如何使破产程序成为各方“人人各得其所”的正义实现过程,不仅有利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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