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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必要性和基本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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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7-4-6 10:51:42 来源:中国人大网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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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确定促进就业的支持政策。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就业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对某些困难就业人员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和吸纳他们就业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对国家的企业发展政策、经贸工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投资管理工作,草案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三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同时规定,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草案还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了规范。 四是建立鼓励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有关制度。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国家建立促进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五是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草案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并规定了具体的服务内容。草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三、关于就业促进法的若干立法问题 (一)关于就业促进法的定位。就业工作包括增加和开发就业岗位(或者从总体上,或者针对特定人群)、提升劳动者素质、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反就业歧视等方面的内容。社会的就业人口总量主要是由其经济规模、水平和结构等因素决定的,因此严格地说就业促进法也可以不包括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反就业歧视等方面的内容。考虑到目前还没有对就业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别立法的要求,目前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所有方面的内容都进行了规定,不失为一种较为实际的选择。 (二)关于劳动力市场的名称。在市场经济的概念体系中,劳动力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它和生产资料、资本、技术等并列,都属于生产要素的范畴。与劳动力相对应的市场,一般通称为劳动力市场。在企业管理层面上,劳动力又称作人力资源,与其相对应的市场,也有称作人力资源市场的。我国的劳动者管理体制分为人事和劳动两个体系,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劳动者是一个小概念,主要是体力劳动者。在这种体制下,目前分设有由人事部门管理的“人才市场”和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又有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等名称。在就业促进法采用哪一个名称,是立法工作中有较多争议的问题。从实际的需要看,体力劳动者的就业和脑力劳动者的就业都需要促进,都需要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都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能因为名称问题影响整个就业工作;从发展的需要看,应当缩小乃至取消对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制度差别,不能因为名称问题以法律的形式固化这种差别;从立法工作的需要看,市场的统一并不要求管理的统一,采用统一的市场名称不需要调整人事和劳动两个部门的职能。因此,对名称的选择问题需要做更深入的研究予以解决。 (三)关于增强和保证就业促进法的法律效力。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指出,本届人大的立法工作要突出一个重点,就是提高立法质量。就业促进法的效力如何,体现在它实施后对就业促进的实际效果。而促进就业工作,除了要依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外,其实际力度如何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制订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对这些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又不能在法律中做出十分具体的要求。因此为保证法律的效力,在法律中可以规定清楚的要尽量规定清楚,同时还要做好法律、条例等的衔接,根据法律的要求及时配套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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